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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自来水供水通告立法
台湾《自来水法》第55条规定:(1)自来水事业发觉其所供给之水,有碍卫生时,应将使用该水之危险,登载当地报纸,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并普遍通知关系人,同时应立即改善;如情形严重妨害人体健康时,应即报请直辖市或县(市)(局)主管机关核准停止供水。(2)凡发觉自来水有碍卫生或妨害人体健康者,应迅即通知该自来水事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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