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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水道防护立法
台湾《水利法》第73条规定,水道建造物翻修工程,主管机关应于防汛期后,派员勘估,报准上级主管机关分别兴修,至翌年防汛期前修理完竣,并报请验收。第74条规定,主管机关应酌量历年水势,决定设防之水位或日期。由设防日起至撤防日止,为防汛期。第74条规定,主管机关得于水道防护范围内,执行警察职权。第75条规定,防汛期间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商调防区内之军警协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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