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水利管理限制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水利管理限制立法 台湾《水利法》第5章规定,兴办水利事业,建造、改造或拆除引水、蓄水、泄水、抽汲地下水、利用水力等的建造物,应经主管机关核准;核准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应撤销其核准或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令其更改或拆除:(1)设施工程与核定计划不符或超过原核准范围以外的;(2)施行工程方法不良,妨害公共利益的;(3)施工程序与法令不符的;(4)在核准限期内,未能兴工或未能依限完成的。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