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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吸收外资征用立法
台湾《外国人投资条例》规定,投资人对所投资事业投资,未达该事业资本总额45%者。如政府基于防务需要,对该事业征用或收购时,应给与合理补偿。前项补偿所得价款,准予申请结汇。投资人对所投资事业的投资,占该事业资本总额45%以上者,在开业20年内,继续保持其投资额在45%以上时,不予征用或收购。上述规定,是投资人与依华侨投资条例投资华侨共同投资,合计占该投资事业资本总额45%以上时,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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