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华侨投资查核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华侨投资查核立法 台湾《华侨投资条例》规定,投资人应将所核准之出资于核定期限内全部到达,并将到达情形报请投审会查核。投资人经核准投资后,在核定期限内未实行出资者,其投资案于期限届满时撤销。投资人于核定期限内已部分实行出资者,其未实行出资部,于期限届满时撤销。但有正当理由者,应于期限届满前,申请投审会延展。投资人于实行出资后,应向投审会申请审定投资额;其审定办法,由经济部规定,但以专门技术或专利权为投资者,其投资额于申请投资时,由投审会审定。投资人依核准投资计划实行后,在开始营业前,如因发生困难无法进行时,其已实行的出资,应由投资人申请投审会核准,依本条例规定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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