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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土地权授予立法
印度尼西亚1960年9月24日《土地基本法令》第4条规定:(1)根据本法所述的国家支配权,规定有各种土地权,可将其授予个人、集体和法人并为他们所占有。(2)本条第(1)款所述的土地权,在本法令和其他更高的法规范围内,根据与土地的使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需要,有权使用有关的土地,包括其地层内部和上面的水和空间。(3)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土地权外,还规定领水权和领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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