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凡担任法律规定有任期的职务的人员,在任期未满前,要保持相对的稳定;确需调任新职,或离休、退休的,应及时办理免职手续。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任职期间死亡时,由提请任命单位,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届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一届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后,上一届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即自行解职,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新一届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新的任命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任免工作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