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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种子仓库等建设用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苏财农税(91)16号
宜兴市财政局:
你局宜财农税(1991)第3号《关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种子仓库等建设用地申请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74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农业部门为保证种子优化,专门建设的种子专用仓库及晒场应照章征税”我厅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八日已将上述文件转发至各市、县(郊区)财政局,特此函复。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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