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60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规定,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共有6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列于本决定附件一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等内容。并有附件一: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附件二: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附件三: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的名称或词句在解释或适用时一般须遵循以下替换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