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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1982年土壤改良立法
保加利亚1982年《自然保护法》第4条规定:(1)地上、地下水源应予保护,利用时不能造成枯竭和污染。(2)任何企业、组织的活动影响到国家水的状况时,它就必须做到在所使用的土地上采取水土改良、农业技术、森林水土改良和卫生技术措施,这些措施要能改善水源状况,有利于限制对水的有害影响或能防止水灾、沼泽化、盐碱化、山洪和沟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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