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通知有关部门派熟悉情况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和回答询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时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报告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