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会议的召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天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应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驻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海事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听取、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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