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其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
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由此可见,争议的商标在时限上应自核准注册后一年内,超过一年的争议不予受理。
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在该商标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要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清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书后,将副本转送对方,并指定时间、方式要求参加裁定活动。如果当事人不按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作为弃权,裁定照常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或者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