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井冈山土地制度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井冈山土地制度立法 1928年12月在湘赣边区革命根据地制定和颁布《井冈山土地法》,共9条。主要规定:(1)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2)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3)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4)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5)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以乡为单位分配。(6)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钱款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7)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15%;10%;5%等三种标准征收。(8)乡村从事工业劳动,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可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的一半。(9)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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