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审查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民政、民族、治安、教育、科技、村镇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依法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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