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清朝水利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清朝水利立法 《清史稿·职官志》中记载,公元1644年清世祖元年入关统一中国后,在中央政府工部设都水司,“都水掌河渠舟航,道路关梁,公私水事”。大清律对水事、水利管理十分严格,处理严厉。《大清律·户律田宅》记载:“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官上司不与委官复踏者各杖八十”《大清律·河防卷》记载:“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论,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重者准窃盗论,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大清律例》中明确规定:“故决山东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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