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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道管理体制立法
中国1988年《河道管理条例》第1章总则中规定,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系统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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