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水工程建设规划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水工程建设规划立法 中国2002年水法第19条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重要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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