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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节录)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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