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记录存档。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应刊登常务委员会公报,并通过本市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和报道。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执行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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