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
亦译标准章程,通称“集体农庄示范章程”。 农业劳动组合(即集体农庄)制定各自章程的法定蓝本。1935年2月17日由全苏集体农庄突击队员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并由苏联人民委员会、联共(布)中央批准生效。章程包括:目的与任务、土地、生产资料、活动与管理委员会、庄员资格、资金、劳动组织、报酬和纪律以及管理等八个部分,共25条。 其中规定:(1)集体农庄是劳动农民自愿联合的组织,共同使用生产资料,参加集体劳动,按劳动分配农庄收入。 (2)农庄占用的土地是国家财产,归农庄永久使用,但不得买卖或出租。从公有地中拨给每个集体农户1/4公顷~1/2公顷土地作为宅旁园地。 (3)全部役畜、农具、种子、饲养公有牲畜用的饲料、经营农庄用的建筑物及所有农产品加工厂实行公有化;住宅、农户个人用的牲畜和家禽、经营私有牲畜用的建筑物、经营宅旁园地用的小农具应留给庄员个人使用。每个集体农户可自养奶牛1~10头,猪2~3口,羊10~150只,家禽不限。 (4)农庄应实行计划经营,执行政府的农业生产计划,履行对国家的义务。(5)凡年满16岁的男女劳动者均可加入集体农庄,但富农和被剥夺选举权的人不得加入。 吸收新庄员应由庄员大会通过。开除庄员应有2/3以上的庄员出席的庄员大会通过。 (6)每个集体农户应根据经济能力缴纳20卢布~40卢布的入庄费,列入集体农庄公积金。庄员投入集体经济的财产,其价值的1/4~1/2列入公积金,其余部分列入庄员股金。庄员退庄时只归还股金。 (7)农庄收获的产品按下列顺序支配: ❶ 履行交售义务,归还种子贷款,支付机器拖拉机站实物报酬,履行预购合同; ❷ 留出全年的种子、饲料及其储备; ❸ 建立各种社会福利基金; ❹ 拨出一部分产品卖给国家或投放市场; ❺ 其余部分按庄员完成的劳动日数进行分配。农庄的货币收入按下列次序分配: ❶ 向国家缴纳税捐,支付保险费; ❷ 支付日常生产费用; ❸ 支付农庄行政开支; ❹ 拨付文教费; ❺ 充实公积金,其数额为货币收入的10%~20%; ❻ 其余部分按庄员完成的劳动日分配; ❼ 农庄的全部工作应由庄员来完成,不得雇佣长工,但可聘用农艺师、工程师等专门人才。实行固定生产队制度:固定人员、土地和农具。 实行计件付酬制和奖励制; ❽ 农庄事务由庄员大会管理。庄员大会选举农庄主席、管理委员会以及监察委员会。 大会闭会期间由管理委员会管理。农庄主席兼任管理委员会主席。生产队长和畜牧场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示范章程从1935年实施起,一直沿用到1969年制定新章程为止。 在此期间虽有多次调整,但基本内容未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