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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民国政府公布《森林法》。该法第3章保安林规定:国有林公有林私有林符合本法规定情形时,应编为保安林。保安林的编入或解除,可由森林所在地的自治团体按本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编入保安林的森林,非经许可,不得开垦林地或砍伐林木;禁止砍伐的保安林,其所有权人,或林木所有人以所受的直接损害为限,可请求补偿金;由政府当局或地方政府承当补偿;有特别收益的自治团体或私人可负担其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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