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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1966年颁布《关于海洋法典的法律》中规定,违法案件由下列人员追查和认定:海区和分海区负责人、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或非洲共同体的海军军官和士官、航海和海上工作监察员,养殖处的兽医和其他公务员、卫戍兵、海关警察及其他被专门授权的人员;由上述授权人员建立、签字的笔录具有法律效力;笔录应由笔者直接送达所在海区负责人,再提交给海区行政机关驻地所属法院的相应检察院;在缺乏笔录或笔录不全情况下,可以用证据证实违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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