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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根据香港《商品交易条例》第13条第3款设立的期货合约保证公司。该公司由伦敦国际商品结算所、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永安银行、柏克莱银行、大通银行、里昂信贷银行等机构组成,并由国际商品结算所(香港)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拥有股本1500万元。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为香港期货交易所会员相互间的交易提供了履约的保证,以降低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为降低违约的风险,各结算会员须向保证公司交纳合约按金,按金所得收益构成该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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