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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注册合作社可将其资金投资或储存于邮政局储蓄银行等本条例规定的银行或投资方式。(2)注册合作社须将由核数师按本条例规定经核数确定的纯利最少1/4拨入储备金,其余纯利在扣除须缴税项后,可连同可供分配的以往多年盈利,以股息或红利方式分给社员或拨入该社所成立的各种基金。合作社属无限责任者,未经当局发出命令,不得分配盈利。(3)如经注册官批准,注册合作社在任何一年所得盈利的1/4拨入储备基金后,可将其余纯利不超过10%拨充慈善用途或公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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