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油半高价销售
国家油脂经营的一种特殊形式。 即食油销售价格高于平价(统销价)而低于议价,称为半高价,也有称为中价的。半高价油于1980年末在北京、天津两市试销,后在全国城乡推广。 它是在食油购销价格倒挂,而某些食油和油料出现暂时过剩情况下采取的特殊形式,旨在减轻国家财政补贴,扩大销售,以支持油料持续增产。销售品种一般限于菜子油和葵花子油。 半高价油的油源从国家统购、超购的食油中划转。经营半高价油,国家仍要贴补加价款。 具体价格,根据有利于经营和兼顾消费者的原则确定,在农村,则不能低于按统购、超购固定比例计算的收购价格,以防止购后又销给国家。1987年半高价油已全部转为议价。 部分省市继续维持半高价供应的,油源从议价油中解决,亏赔由地方财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