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向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一)退出预备役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死亡的; (四)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第三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由于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应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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