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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蚕业法》规定:(1)以转让或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桑苗,须按农水产部令的规定,接受道蚕业检查所的检查,普通蚕种亦须接受检查,不合格的蚕种须废弃。(2)转让蚕种生产设施必须依法办理许可手续。(3)违反未经许可不得转让蚕种、不得转让或转移生产设施、为转让或销售而生产的桑苗必须接受检查等规定的,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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