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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肥料管理法》规定,拟以生产并销售肥料为业者,须按规定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许可。拟以肥料贩卖为业者,须具备农水产部令规定的设施,并向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或道知事注册。生产业者违反本法规定,主管部长官可吊销其许可或以6个月以下停止营业处理,贩卖业者违反本法规定,道知事可吊销其注册或令其停业6个月以下。该法规定,主管部长官为理顺肥料供求关系,必要时,可不批准肥料生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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