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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1986年《渔船法》第2条规定,本法中所谓的“渔船”系指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的、农水产部令规定之规模以上的船舶而言:(1)专用于渔业的船舶;(2)从事渔业的、拥有水产品保藏或制造设备的船舶;(3)专门从渔场和水产品制造加工场所搬运水产品或其制品的船舶;(4)从事有关渔业试验、调查、指导、管制及教练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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