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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水产业法》第84条规定,为在有关渔业的调整、补偿、裁决及污染的赔偿方面向水产厅长及道知事提供咨询,在水产厅设“中央水产调整委员会”,在市、道设“市道水产调整委员会”。第76条规定之损害赔偿如发生纠纷,则由管辖出现损害之地区的道知事在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后予以调节:(1)水质污染的原因及被害状况;(2)受损款额的评估;(3)赔偿额的调查决定;(4)造成污染之设施的经营者为二人以上情况下的赔偿比率;(5)其他赔偿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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