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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84条规定:(1)组合须自出资金收纳完毕之日起的二周内,在主事务所的所在地进行设立登记。(2)设立登记须记载下列之事项:目的;名称;区域;事务所;第19条第2项规定的事项;每股出资的金额和其交纳的方法;出资的总股数和交纳的出资总额;任员的姓名和住所;公告的方法。(3)组合须在设立登记后的三周内,在分事务所的所在地进行第2项之事项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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