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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山林法》第119条规定:(1)对他人所有的山林或者保安林、采种林、天然保护林、试验林、秀型木、保护树放火者,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2)在第1项情况下烧毁主要产品时,处以7年以上有期惩役。(3)对自己所有山林放火者,处以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并科罚款200万元以下。(4)在第3项情况下延烧他人所有山林时,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可以并科罚款200万元以下。(5)处罚第1项和第3项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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