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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农业农村基本法》第38条规定:(1)为了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搞活农村经济,中央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制定并实施建设产业基地、培育地区特产品的生产基地以及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和农业有关产业所必要的政策。(2)为了城市居民具有健康情绪,扩大城市和农村间的交流,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中央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制定并实施具有地区特色的绿色观光和开发旅游资源所必要的政策。(3)为了达到第二项的目的,中央和地方自治团体可向地区文化设施的设置并运行、地区文化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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